各街道办事处(园区管委), 区属企事业单位,区直各部门,驻区中央、省、市属单位:
《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,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。为认真学习、准确理解、严格执行《条例》,按照上级部署,区普法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《条例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认识《条例》颁布的重要意义
《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》是全省第一部、全国第二部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。《条例》的颁布,标志着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,对深入推进“七五”普法,建设“法治山东”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。《条例》强化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刚性要求,将普法工作由“软任务”变成“硬指标”,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,对于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,增强全民法治观念,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,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二、明确学习宣传的主要内容
要把学习宣传《条例》与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,与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法治内涵结合起来。重点学习宣传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、原则和责任机构。深入学习宣传《条例》规定的“六个职责”:政府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、国家机关“谁执法谁普法”的普法职责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、立法机关的职责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工作职责、法学会、律师协会等专业团体组织的职责。突出学习宣传对部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有关规定。
三、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
(一)组织开展集中宣传。各部门各单位要将《条例》宣传作为“七五”普法的重点工作,与“法德共进”主题宣传月、“12.4”国家宪法日宣传等重要节点有机结合,集中时间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《条例》宣传月活动。在领导干部、国家公务人员、青少年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普法对象中,开展集中的《条例》宣传教育。
(二)切实加强日常宣传。要把《条例》宣传融入法德讲堂和法德共促会的宣讲活动中,融入“法律六进”及法律管家等法律惠民服务活动中。推动《条例》进机关、进乡村、进社区、进学校、进企业、进单位。要把《条例》融入群众生活,充分利用广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、服务窗口触摸屏、公交移动电视屏等推送《条例》内容,使《条例》内容抬头看得见,用时找得到。要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作用,深入基层、深入群众,采取生动活泼、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,开展《条例》学习宣传。
(三)切实加强媒体传播。要充分发挥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传统传媒作用,组织开展有深度的《条例》宣传活动,努力形成宣传声势。要依托各类网站、微博、微信、手机客户端等现代传播平台,通过文字、图片、视频等形式,组织开展灵活生动的网上宣传,实现宣传的全天候、广覆盖。要广泛组织开展网上普法考试、法治知识竞赛等新媒体主题宣传活动,不断增强《条例》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。
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、明确责任、精心组织,确保《条例》宣传深入开展。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宣传《条例》情况,请及时报区普法办。
芝罘区普法办